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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法院分析适用小额诉讼率不高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4-11-19 09:46:12


    小额诉讼程序实施以来,浚县法院通过分析,发现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上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适用率较低。2013年浚县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2121件,适用小额诉讼42件,占1.98 %;2014年前10个月共审结民事案件1488件,适用小额诉讼65件,仅占4.36%,从适用率来看,并不理想。二是适用案件类型过于集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型较为集中,追索劳动报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这三大类案由占小额诉讼案件总量的76%,这反映出反映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价值难以在不同类型案件中得到广泛体现。

    一、对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率不高的原因分析

    小额诉讼程序旨在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适用情况远远低于预期。主要由于法院、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顾虑降低了其价值吸引力,使本应积极推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院一方,不选择适用小额诉讼,本应踊跃接受适用的当事人一方,不愿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诉讼当事人的原因

    1.对小额诉讼程序这一新生事物仍然陌生。作为一项新的诉讼制度,小额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尚未完全体现,大部分当事人不知道、不了解、不信任小额诉讼程序,对新事物陌生,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选择适用小额诉讼。

    2.对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担忧。实行一审终审是小额诉讼程序的最大亮点,但亦是目前当事人接受小额诉讼程序的最大障碍。出于对当前司法权威的不信任,当事人担心输了官司又没有上诉纠正的机会,而有些当事人想利用上诉权拖延时间,亦不愿意丧失上诉权。

    (二)法院自身原因

    1.对信访维稳责任的顾虑。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上诉,对自身权利的救济只能通过申诉、申请再审或信访渠道去进行,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一审法院将承担较大的判后答疑和申诉信访等维稳压力。目前一部分小额诉讼以调解方式结案,反映了一审法院不愿承受这种压力,希望将压力移给上级法院的主观心态。

    2.对小额诉讼程序审限的顾虑。小额诉讼案件要求法官原则上须在一个月内审结,但在实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过程中,诉讼文书送达环节就耗费了一大半的审限.因外出务工等原因,送达不能的情况时有发生,尽管可以通过审批程序突破一个月的内部审限规定,由于内部考核等诸多因素影响,小额诉讼案件较短的审限客观上给法官造成较大的审判压力。

    3.对内部绩效考核的顾虑。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要求较短,相比一般简易程序,较容易引起再审申请、信访投诉等指标数值增加,影响法院考核成绩,承办法官有可能在内部绩效考核中得到负面评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会造成考核加分,但都有机会造成考核减分,这些因素都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二、完善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的对策与建议

    一是建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将普通案件与小额诉讼案件均交由同一个法庭审理,显然不利于审判人员的专业化分工,小额诉讼案件大多集中在涉民生案件范围,案情简易,审理难度低于其他案件。设立专门审理机构,有利于法官集中精力处理案件,提高效率。特别是在当前基层法院对小额诉讼积极性不高的前提下,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专人进行审理,有利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推进。二是坚持小额程序的强制适用。根据民诉法规定,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应为强制适用.这包括了两层意思,即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应当是法定的,既不允许当事人对法定范围内的案件选择不适用小额程序,也不允许当事人对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这是因为本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不适用,程序设置就失去了意义,本不该适用的,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适用,原本为小额诉讼配套的相应措施就失去了目标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因此坚持小额诉讼强制适用。三是规范程序救济途。对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但对救济途径没有明确规定,从法理分析,以小额诉讼作出的判决,当事人认为存在法定再审事由的,可以申请再审作为救济。同时设置异议程序,当事人提出异议后,原审法院是继续审理还是转换为一般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四是设置独立的小额诉讼审理管理机制。一方面为便于统计和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编立独立的小额诉讼案件案号,这既是成立专门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庭的基础,亦是在法院内部为小额诉讼实行相关配套机制的保证。另一方面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在以法院为整体的评估考核制度中,剥离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对小额诉讼实行单独考评,不计算因小额诉讼案件产生的申诉、信访等案件数据,消除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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