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军:
本院受理原告方向忠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向忠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2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2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3、被告赔偿原告因涉案房屋支出的诉讼费用38400元;4、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浚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浚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