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邀调解员队伍管理,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实现诉调对接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特邀调解员是之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聘任程序
第三条 担任特邀调解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三)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第四条 特邀调解员试行推选和聘任相结合的办法,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特邀调解员: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治安处罚,或受纪律处分仍在影响期内的,以及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活动的;
(五)其他不宜从事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情形的。
第五条特邀调解员的选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自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经审查、考核通过,由人民法院颁发聘书。
特邀调解员聘任期间为一年。期满后,人民法院可视调解情况继续聘任。
第六条 人民法院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记录特邀调解员的选任、业绩情况等内容,向当事人公开特邀调解员基本情况。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特邀调解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者委托依法进行调解;
(二)参与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三)指导被告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向被告释明《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
(四)当事人无争议事实的记载;
(五)调解笔录制作;
(六)其他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特邀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自愿;
(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四)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特邀调解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特邀调解员有上述情况的,应当自行回避;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该调解员调解的除外。
特邀调解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条 特邀调解员不得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等。
第十一条 特邀调解员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法院各项工作纪律,爱岗敬业、服务热情。
第十二条 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时应当以法官职业道德和法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得向案件当事人收取费用,不得受贿、索贿,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不得实施其他影响职业形象的行为。
特邀调解员对因调解案件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更不得利用相关信息谋利。
特邀调解员不得利用特邀调解员的身份招揽业务,不得担任所调解案件当事人后续诉讼的代理人或为其介绍代理人。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负责对特邀调解员进行季度以及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特邀调解员续聘、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事项包括调解及参与调解案件数量、调解成功率、调解文书制作、当事人评价及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特邀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一)强迫调解;
(二)违法调解;
(三)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
(四)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协议内容;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多次或严重违反所在法院关于诉调对接工作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为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将根据委派或者委托调解的案件情况,依据在法院人民调解平台上录入的当庭和解案件数、法院出具的司法确认案件数和调解案件数量由法院支付相应工资报酬,工资报酬按计件工资发放。在线视频调解一件支付100元,无视频调解录入一件支付6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浚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