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浚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伍某兵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该案已生效。
被告人伍某兵,曾因犯盗窃罪,2021年1月21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1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21年11月18日凌晨4时许,伍某兵在浚县某网吧内,将被害人赵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蓝色 OPPOA55 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 1073元。
浚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见财起意,时刻牢记“伸手必被抓”。同时提醒大家,一定要加强防范意识,保护好自身财物,特别是在公众场所,要保证财不离身,避免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