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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六促在行动】拒付货款强执行 释法析理促执结

  发布时间:2022-03-31 10:42:03




    3月28日上午,浚县法院执行干警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赵某因工程建设需要向申请执行人宋某购买水泥砖,并未实际支付。宋某催要未果,将赵某诉至浚县法院,经法院判决,赵某向宋某支付货款230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拒不履行义务,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有少量存款,立即对该账户存款进行冻结、扣划。执行干警电话约谈赵某,要求其到执行局协商履行事宜。赵某希望与申请执行人宋某达成执行和解,并承诺一定按期履行,因其态度表现良好,宋某表示同意。

    案件终结,赵某在履行部分货款后,仍有10000余元迟迟不见履行,执行干警高度重视,立即联系赵某,对其施压要求其尽快到执行局履行义务。3月28日上午,被执行人赵某来到执行局表示不是不愿意履行义务,确实因为资金紧张暂时还不了。执行干警对赵某教育道:“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你自己是做工程的,生意人不诚信,以后谁会愿意与你合作,既然宋某已同意你分期履行,你应该遵守承诺,而不是找各种借口。”经执行干警的劝说,赵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一次性支付10000元执行款,部分余款宋某不再追要,该案得以执结。

责任编辑: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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