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浚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儿童案件,被告人廖某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均因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廖某某和方小娥(化名)认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于2018年、2020年先后生育女儿廖某甲、儿子廖某乙。2021年3月,廖某乙生病,被告人廖某某因没有能力支付手术费,便多次与方小娥商量,并在方小娥的默许下,通过某QQ群,与想收养一名男孩的被告人刘某甲达成协议后,廖某某将廖某乙带到鹤壁市,以45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甲。同年4月,廖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将其女儿廖某甲以4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乙。廖某某、方小娥将出卖亲生子女所得的85000元用于旅游、购买一辆二手车,购买手机、洗衣机等生活消费。2021年9月8日,被告人廖某某自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分别自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两名年幼的亲生儿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孩子不是商品,无论遇到何种困境,都不能买卖儿童。对于那些不能生育、对孩子有着巨大渴求的家庭,则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领养,切莫以身试法,最后“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