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初,王玉某因认为其与王福某、董振某和某银行的金融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错误申请再审。其称自己和王福某、董振某根本不认识,怎么会三户联保在某银行贷款借钱?未收到某银行的贷款,怎么还钱?自己不知道案件何时开庭却被判偿还本金及利息,法院是违法裁判……
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浚县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组织申请人王玉某、原审被告王福某和董振某、被申请人浚县某银行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解开了申请人的困惑和案件实情。
原审被告董振某在上海打工因疫情不能参加听证会,考虑到目前的疫情和案件实情,法庭采取电话连线的方式与董振某视频,当庭听取其意见。董振某还提出让证人郑随某出庭质证。
通过视频连线听取董振某意见、证人出庭质证,某银行和王玉某、王福某面对面质证,案件实情逐渐明晰:原来在2012年时,证人郑随某、王某山、王卫某因需要用钱,分别找到案件当事人董振某、王福某和王玉某,让其三人通过三户联保的方式在某银行贷款,并商量各自找亲戚朋友贷的款归各自使用。而案件当事人王玉某因碍于亲戚朋友的面子,在未了解清楚事情、未认真阅读合同材料的情况下,就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农户联保小组暨借款申请书》上签名捺印,稀里糊涂的成了贷款人。贷款发放后,王玉某的银行卡直接由王卫某持有并使用。同时,王玉某在某银行向其送达《债务人逾期通知书》、法院邮寄开庭通知书时均拒收,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相关手续时仍置之不理,这就出现了申请人王玉某的各种困惑和疑问。
法官提醒:在亲朋好友提出贷款要求时,一是不能碍于情面一味答应,应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和还贷能力,并和家人商量后再做决定;二是要搞清楚自己是主贷款人还是保证人,贷款人和保证人的风险和责任大小均不一样;三是要确认亲朋好友的信用,他们的信誉越好,自己的风险越小。在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后,一定不要置之不理,如果法院缺席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就会按照判决去执行;而应在经过核实确认自己被告到法院后,积极做应诉的准备,按照传票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到法院参加庭审,以便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给予公正裁决,才能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