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浚县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罚金案件,被执行人原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原某未及时履行义务,后案件被移送执行。
起初,原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并未积极缴纳罚金,且未到执行局说明情况。执行干警多次向其释法明理,教育原某不要期望服刑就可以免除或者不缴纳罚金,是否缴纳罚金也是对其悔罪情况的检验,虽然其已经出狱,但仍然可以对其强制执行,如果拒不履行罚金义务,仍然有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可能。在执行干警的多次劝说下,原某终于表示愿意到法院缴纳罚金,最后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下一步,浚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针对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强化执行程序,以感化教育为主,强制执行为辅,将强制执行措施与教育说服工作相统一,增强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真诚改造的意识,确保刑事生效判决全面落实到位,不断提高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
法官提醒:“罚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罚金作为对犯罪的公民、单位惩罚教育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刑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不要期望服刑就可以免除或者不缴纳罚金,如不按期缴纳罚金,将影响到罪犯能否减刑、假释,亦会被法院强制执行,不仅会被限制高消费,还将受到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还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