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案情简介:李某在新镇某中学上学期间与刘某认识并恋爱,辍学后于2021年农历1月13日订婚,刘某为李某购买金戒指(价值3702元)一枚,并在李某父母在场的情况下,给付李某订婚礼60000元。此后刘某要求与李某举行典礼仪式未果,便将李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款及金戒指。庭审中,李某以刘某存在过错、且李某至今尚未年满十八周岁等方面进行答辩,同时也表示金戒指在共同生活期间已经丢失。
法院裁判:本案中,刘某给付李某订婚礼60000元,属于婚约彩礼范畴,李某应予返还。新镇法庭庭长王秀军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李某及其父母返还刘某彩礼款42000元为宜。刘某为李某购买金戒指价值较大,具备彩礼性质,虽已丢失,本院酌情由李某退还折价款3000元。本案于2022年6月底做出判决,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在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旧与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存在严重过错。且我国民法典规定,严禁借婚姻名义收受他人财物。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受财物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在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为其订立婚约并参与接收彩礼款,应与子女共同偿还。
本案具有引导广大家长和监护人增强法律意识、摒弃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等不良观念,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风和社会环境的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