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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法】发现售房者不是所有权人,购房款该如何索回?

  发布时间:2022-11-26 16:03:33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很可能因为疏于审查等原因,与非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导致在支付购房款后无法进行登记过户,那么出现这种情况购房者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获得救济呢?

    近日,浚县法院审理一起因售房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而诱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发关注。

    案情回顾:

    张某经中间人侯某见证,与李某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并向李某支付145000元购房款。张某在支付完房款后发现,李某所售房屋系从原房屋所有权人处抵债取得,双方未办理变更登记,李某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故张某无法进行变更登记,张某以向李某要求退款无果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但李某通过抵债的方式取得房屋,而未办理变更登记,故李某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无法向张某转让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等相关规定,判决解除房产转让协议,李某退还张某购房款14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郭芳,浚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想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就必须去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房产登记,本案中双方仅凭签订购房协议等,张某无法从法律意义上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官提醒:

    对大多数百姓来说,买房是人生中一件大事,涉及金额较大,要引起足够重视,购买房屋时一定要进行一些相关的审查,可以审查售房者的产权证书,并与其一起到产权登记部门核实,避免相关纠纷的产生。如果因各种原因而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售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房款的,购房人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等法律途径要求售房者退还购房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王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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