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11月,冯某(男)与常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冯小某。2020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常某离家出走,后冯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常某离婚。冯小某出生后便患有视力障碍,虽经治疗,但仍未痊愈。庭审中,冯某与常某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冯小某的抚养问题,双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要求对方抚养孩子。
【法院判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定义务,双方必须无条件履行,冯某和常某应自觉承担起对冯小某应尽的照顾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冯小某患有视力障碍,比寻常孩子更需要父母更多的照顾和关爱。冯某和常某虽然均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对冯小某的抚养却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均明确表示不愿抚养婚生女儿冯小某,互相推诿,违背公序良俗,不应当提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不准许冯某和常某离婚。
【法官说法】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定义务,具有伦理性、人身性、义务性、法定性,不能拒绝及放弃。面对患有视力障碍的孩子,夫妻双方更应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积极治疗陪护,尽力为孩子营造健康良好的生活环境。法院判决不准许冯某和常某离婚,充分保护了案涉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未来发展,同时也彰显了司法审判维护传统家庭伦理道德、捍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力量。
【法官提醒】婚姻关系需要用心维系,孩子的健康成长更需要父母的陪伴与呵护,面对少数家长违背公序良俗、一味强调客观条件趋利避害、置患有视力障碍的孩子于不顾的情况,为充分体现家事审判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审判原则,即使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法院依然会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