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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出借人未得到清偿的钱“打水漂”了吗?

  发布时间:2023-01-12 15:51:07


    民间借贷中,很多借款人在未清偿借款的情况下死亡,那么出借人尚未得到清偿的钱“打水漂”了吗?作为出借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基本案情】被告张某先后以购买农机等理由向原告刘某借款共计20万元,并约定月息1.5分。张某仅偿还刘某借款5万元后因病过世,原告以张某的配偶李某及其两个儿子张甲、张乙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

    【审理结果】浚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张某向原告刘某所借款项中,有10万元系张某之妻李某知情并实际接收的,可以认定该笔借款基于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认可张某已偿还该笔借款中的5万元,故其妻子李某应当清偿该笔10万元借款下余的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另因张某死亡后留有宅院及债权,其配偶、子女等继承人应当推选或自行担任遗产管理人,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三被告作为遗产管理人未履行职责,也未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并且未向法院提交书面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故三被告应对另外10万元的债务在继承张某遗产价值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最后判决:一、张某之妻李某向原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二、李某及其两个儿子张甲、张乙在继承张某遗产价值范围内对10万元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法律从来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作为出借人应当及时催要借款,在合理期限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一旦借款人意外死亡,虽不至于“人死债消”或者“打水漂”,但不免给出借人带来很多麻烦。假如陷入这种情况,出借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首先应将债务加以区分,是属于借款人个人债务还是其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要求以借款人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或者由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属于个人债务,可以要求由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则对借款人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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