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的厂房居然被作为黑加油站点贩卖汽油,危险物品想卖就卖,那可“油”不得你。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至11月,杨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购进汽油,在本县某村一个废弃砖厂向他人销售汽油,非法获利1800元。
2021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汽油720千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杨某某拘役六个月。
【法官说法】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增设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杨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法官提醒】
此类非法经营的“黑油站”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危险,后果不堪设想。同时,“黑油站”油品不具有正规来源渠道,质量难以保证,加油计量亦无法保证准确,如遭受损失,维权困难。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请选择到正规加油站为自己的爱车加油,切莫贪图小利。如发现私自贩卖汽油的窝点,也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优良的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