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购买燕窝送礼,收礼人品尝后觉得肚子不舒服,又将燕窝退还给高某,高某经过仔细观察,发现所购燕窝为“三无产品”,由此引发的消费者维权纠纷,且看浚县法院如何化解。
【案情回顾】2022年7月份,高某以400元的价格在某量贩处购买了一盒“真天名品”燕窝送礼,收礼人品尝后觉得肚子不舒服,又将燕窝退还给高某,高某通过仔细观察,发现所购燕窝没有保质期、执行标准、净含量、等级等食品标签,认为该燕窝为“三无产品”,高某多次找商家沟通,商家均拒绝沟通,无奈高某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且赔偿十倍的购物款。考虑到该案件标的额较小,立案审核法官将该案转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诉前调解。收到该案件后,调解员首先向原告了解情况,确认收礼人品尝燕窝后肚子不舒服,症状轻微,没有到医院就诊,居家休息病情便得以好转。在调解员与被告进行电话沟通时,被告提出以下辩解意见:燕窝分很多等级,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价格,高某所购买的燕窝价格较低,但确实是真正的燕窝,只是等级较低一些,不至于对人体造成危害,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双方围绕收礼人肚子不舒服与品尝燕窝有无因果关系及涉案燕窝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各执一词,争议较大。调解员通过电话及视频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查明,之后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梳理,翻阅相关法律规定,力求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此事。通过调解员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是退货退款,二是由被告方另外支付原告因提起诉讼所支付的交通费100元、资料费50元。协议达成后,被告方当场履行完毕,该起消费者维权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法官提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轻信卖家“包装简易,可以优惠”等骗局。在发生纠纷时,一定要积极保存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