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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法】以债抵债 诚信偿还

  发布时间:2023-03-22 16:09:56


    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经常发生各种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欠款。下面这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件,且看浚县法院怎么审理。

    【案情回顾】2012年,案外人张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0000元。2014年,因被告王甲、王乙欠案外人张某货款,经三方协商同意,案外人张某对原告李某的债务20000元转移给被告王甲、王乙,被告王甲、王乙向原告李某出具了20000元的借据。2016年1月31日,原告李某在被告王甲、王乙经营的烟酒门市购物折抵欠款7700元,被告王甲、王乙向原告李某更换了借据。2020年1月24日,被告王甲、王乙向原告偿还1300元,尚欠11000元未付。

    案件受理后,被告王甲、王乙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承办法官根据原告陈述和相关证据确定案件法律事实后,依法判令被告王甲、王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1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案外人张某向原告李某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和案外人张某之间借款合同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案外人张某做为与原告李某合同之债中的债务人,做为与被告王甲、王乙合同之债中的债权人,在债权人李某同意后,将债务转移给被告王甲、李乙并通知二人,案外人张某与被告王甲、王乙之间的20000元债权债务消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甲、王乙形成20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原告李某陈述,及后来被告王甲、王乙支付、折抵合计的9000元,应从债务中予以扣除,故被告王甲、王乙依法应偿还原告李某11000元。

    【法官提醒】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躲避审判不是长久之计。人们在日常经济交往中,难免会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对已产生的合法债务,债务人均应积极偿还,否则不仅违背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会因迟延履行产生加倍的损失,得不偿失。如果到执行阶段,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抗拒执行的,不仅会面临罚款,更严重者还会被拘留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责任编辑:王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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