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当有亲友需要用车而向你借用车辆,你借还是不借呢?如果疏于管理和审查,随意将车辆出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近日,浚县人民法院善堂法庭审理的一起因被告无证驾驶而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引发关注。
案情回顾:郭某甲与郭某乙系姐弟关系。2021年3月9日,郭某乙因有事外出,向姐姐郭某甲借用小型轿车。郭某甲在明知弟弟郭某乙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借给郭某乙使用,后郭某乙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二轮电动车车主死亡、郭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入狱的惨重后果。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了二轮电动车车主家属180910.22元,后向郭某甲和出狱后的郭某乙追偿无果,起诉至浚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郭某乙无证驾驶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某保险公司在向被侵权人家属赔偿后,有依法向郭某乙追偿的权利。郭某甲系郭某乙之姐,明知郭某乙未取得驾驶资格仍将车辆借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案件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郭某甲承担50%的责任(90455.11元),被告郭某乙自行承担50%的责任(90455.11元)。
法官提醒:乐于助人本身并没有错,在他人遇到紧急情况急需使用车辆时,当然可以伸出援助之手将自己的爱车借于他人使用,但应问清其借车目的,了解其是否取得驾驶资格,提醒其开车要杜绝饮酒等,从而避免意外的发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