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但近日浚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对儿女却将自己的生母告上法庭,原因究竟是为何?下面,我们来关注浚县法院小河法庭审理的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张某(女)与蒋某于2019年2月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所生儿子蒋甲、女儿蒋乙由父亲蒋某抚养,母亲张某不支付抚养费。随着蒋甲、蒋乙年龄增长、个人成长发展以及学习生活需要的花销不断增加,二人的生活抚养费用也不断提高,蒋甲、蒋乙向浚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亲张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本案中,蒋甲、蒋乙随着年龄的增长以及学业压力的不断增大,二人的教育支出和生活成本越来越高,其父蒋某收入不稳定,一个人承担蒋甲、蒋乙的全部生活及教育费用确有困难,故对于蒋甲、蒋乙主张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给付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原告生活教育所需并结合当下物价因素、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及其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鉴于被告张某已经再婚且又生育一女,同时需要承担该女儿的抚养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浚县法院酌定张某自2023年5月起每月支付蒋甲、蒋乙当月抚养费各300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必要的教育支出、生活医疗支出等请求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任何一方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和教育义务。本案中,双方的主要纠纷在于孩子父母之间矛盾较大,积怨较深,因此不肯做出退步并支付抚养费,这种现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屡见不鲜,离婚父母双方常常将对对方的怨恨带到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中,造成未成年人的身心伤害。因此,在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始终坚持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未成年人保护撑起一片蓝天,降低甚至避免诉讼对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