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原告郭某,家有姐妹二人。被告孙某,家中兄弟二人。经人介绍,孙某到郭某家当“上门女婿”,与妻子和岳父、岳母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生活其乐融融。随着时间推移,因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双方渐生矛盾。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双方感情逐渐淡薄,原告郭某到浚县法院屯子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
【法官调解】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双方矛盾争议共有三点:一是原、被告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有无和好可能?被告起初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已共同生活了近二十年,又生育了一儿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承办法官从双方婚前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离婚的原因等多方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被告经过与家人沟通,也许是厌倦了平淡的生活,也许是想回到“老家”生活的思乡之情,最后同意与原告离婚。
二是一儿一女的抚养问题。双方均不愿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为有利于孩子成长,承办法官分别征询两个孩子的意见,两个孩子均愿随母亲共同生活,不愿随父亲回“老家”生活。综合实际情况及孩子的主观意愿,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两个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三是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婚姻与子女抚养问题解决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分割问题又摆在承办法官面前。为了提高生活质量,2019年原、被告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浚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对于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没有异议,但在房产补偿数额上双方产生了较大争议,经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补偿协议,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房款十万元。
一场因离婚引发的亲情危机,经屯子法庭的主持调解,取得了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望着几天操劳面带倦意的承办法官,双方当事人激动地说:“法官用心用情,一下子把棘手的纠纷全解决了,我们向法官表示衷心的感谢!”下一步,屯子法庭将持续坚持能动司法,牢记司法为民宗旨,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契机,积极尽职履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