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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父母婚姻存续期间未尽抚养义务,子女有权诉求“婚内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3-06-07 17:56:18


    夫妻未离婚但长期分居,一方独自抚养子女并负担子女全部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子女有权要求未抚养的一方支付“婚内抚养费”。

    【基本案情】:2014年,王某(女)与刘某按农村习俗典礼并同居生活,次年补办了结婚证,婚后育有一子刘甲,现年八周岁。2016年6月,王某向浚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好转,王某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刘某独自抚养刘甲,刘甲因患支气管肺炎、发育迟缓、先天性气管食管瘘等疾病相继在浚县某医院、鹤壁市某医院、郑州市某医院、首都某医院进行治疗,产生各项医疗费用共计34589.69元,由其父刘某独自负担,其母王某未尽抚养义务,现刘甲起诉至浚县法院,要求母亲王某支付抚养费及医疗费。

    【法院判决】:浚县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刘甲因患病长期住院治疗,日常生活由其父刘某及祖父母照顾,医疗费用均由其父负担,被告作为母亲长期未与原告共同生活,亦未履行对原告的抚养教育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及医疗费等,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所在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抚养费、医疗费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8000元,原告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除新农合报销外,被告应负担一半治疗费用即17294.85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生活中,夫妻未离婚但实际分居的情况客观存在,但夫妻分居并不意味着对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的、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义务,不受夫妻关系是否破裂的影响。无论是婚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都不能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法官提醒】:婚姻虽然不睦,孩子确实无辜,若是侵犯权益,自有法律守护,为人父母者切勿将孩子当成自己婚姻失败的牺牲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王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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