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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法】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拒绝赡养吗?

  发布时间:2023-07-25 16:44:42


    常言道,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如若父母在子女幼时未尽到抚养义务,成年子女能否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呢?

    案情回顾:徐某与李某系母女关系,多年前徐某与李某之父离婚,李某自幼跟随父亲长大,徐某因种种原因未对李某尽到必要的抚养义务。现徐某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疾病,老有所养问题逐渐显现。李某认为母亲徐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拒绝赡养徐某,徐某诉至浚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每年支付赡养费2964.78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被告李某作为原告徐某的女儿,依法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徐某未尽必要的抚养义务而拒绝对徐某赡养。原告要求被告每年给付其赡养费2964.78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庭后,承办法官对李某进行释法说理,抚养跟赡养是两码事,没有抵消可言,李某则表示以后的日子里会尽自己能力去赡养母亲徐某,母女关系得到缓和。

    法官提醒:子女小时候,为人父母要言传身教,抚养子女长大成人;父母年老时,子女要尽己所能,赡养父母安度晚年,这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范。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离婚时,一定要妥善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不能等到年老多病时才想起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作为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亦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二款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责任编辑:王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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