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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法】彩礼真贵≠爱情珍贵

  发布时间:2023-08-17 15:47:44


    彩礼,起源于古代婚礼程序之一。《礼记》有云:“婚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纳征即男方家送聘礼给女方家,本是寓意生活幸福美满的仪式感,如今高价彩礼却让这份仪式感变了味道,甚至成为引发感情危机的导火索。

    案情回顾: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感情迅速升温并谈婚论嫁,按照农村习俗典礼结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婚礼前后,原告李某先后给付被告礼金共计246003元及黄金首饰若干件。由于高价彩礼给男方造成了较大的经济负担,双方在三个多月的同居生活中经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最终感情破裂分道扬镳,因退还彩礼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浚县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办典礼仪式后同居生活应属于同居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过错程度、经济状况以及赵某某曾将部分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等因素,最终判决被告赵某某返还原告彩礼款196000元,并返还原告给付被告的黄金首饰若干件。

    法官提醒:虽然我国现阶段的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彩礼数额,但《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是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代表着对婚姻的祝福与期盼,“仪式感”不可或缺但适当就好,变味的高价彩礼造成的经济负担很可能是一颗隐形的雷,莫要让高价彩礼成为家庭幸福的“拦路虎”。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责任编辑:王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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