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没收其购买的用于制造枪支、弹药的相关原材料。
案情回顾:王某某是个00后,非常享受制造火药枪和炸药的乐趣,自我感觉很有成就感。今年3月至7月份,王某某通过淘宝、QQ购买了用于制造枪支、弹药所用的黑火药、钢珠、钢管等零配件,后在家中自制枪支2支。经鉴定,王某某制造的2支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管制枪支。该案因公安部发现王某某在网上搜索购买钢珠、钢管等物品,有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嫌疑而案发。公安机关扣押了王某某购买的黑火药等化学制品十余千克,钢珠一万余颗及其他用于制造枪支、炸药的物品若干。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说法:枪爆无小事,民安重如山。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具有极大危险性,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刑法将其归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从事上述行为的,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法官在此提醒每一位公民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能逾越法律的边界,个人爱好也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越界的爱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