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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法执行·利刃出鞘】协助执行是法定义务,案外人也应积极配合!

发布时间:2023-11-14 16:20:55


    近日,浚县法院对一名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执行工作、严重干扰司法程序的案外人高某依法作出罚款决定。

    原告郭某诉被告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浚县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贾某偿还原告郭某借款2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贾某拒不履行义务,郭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贾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查询其银行账户,但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干警在走访中发现,贾某将一个场子租给了案外人高某,于是执行干警找到高某,向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告知高某虽是案外人但也有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希望高某将场子租赁费付给原告郭某用于抵消借款,但高某拒不不配合,执行干警将其拘传至执行局。到达执行局后,高某情绪激动大吵大闹,一直推搡执行干警,严重影响了正常办公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法院依法对高某罚款1000元。经过执行干警耐心释法明理,高某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一定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将场子租赁费交给了郭某,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法院在此提醒,生效法律文书权威不容挑战,协助法院执法办案是所有公民、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广大社会公民要积极配合,切莫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甚至大吵大闹的方式消极对抗。对单位或个人拒不配合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如拒不配合可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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