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子女成年后父母还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吗?
案情回顾:王甲(女)和王乙于1997年结婚,育有两个孩子。儿子1998年出生,智力障碍不能独立生活,女儿2005年出生,现就读于某大学,二子女均已成年。因双方感情不和,王甲曾于2022年8月向浚县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王甲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再次起诉离婚。
王乙辩称两个孩子虽已成年,但儿子智力低下只能依靠父母,衣食住行都是自己照顾。女儿刚上大学,学费、生活费都是自己承担。为了照顾儿子只能在家务农并就近打零工,难以承担女儿求学费用,王甲应该负担一部分抚养费及学费。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甲夫妇不注重感情培养,未建立稳定的夫妻关系,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未好转,已无和好可能,故准予二人离婚。儿子虽已成年,但因智力低下生活无法完全自理,需要亲人陪伴和照顾。考虑到儿子一直随王乙生活,由王乙继续照顾为宜,王甲亦同意支付抚养费,故判决儿子随王乙生活,王甲每年支付抚养费用。女儿成年后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王甲对其已无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经与王乙释法,王乙表示理解。
法院说法:《民法典》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正常情况下,父母仅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但如果成年子女因疾病、残疾等原因没有劳动能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独立生活,父母仍需继续承担抚养义务。与之相反,身心健康的成年子女有时因求学等原因没有收入,因其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父母并无抚养义务,但为了其健康成长,法律亦不禁止父母自愿向成年子女支付生活费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