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倘若债权人死亡,借出去的钱该怎么要回来呢?
【基本案情】董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李某向董某借款20000元,并向董某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催要李某偿还10000元。2023年,董某因病去世,其配偶黄某及其儿子董甲、董乙向浚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剩余借款。另查明,董某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黄某、长子董甲、次子董乙、长女董丙、次女董丁,且均已成年。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作为债权人死亡后,其债权由法定继承人依法取得,董某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子女、父母。现原告黄某、董甲、董乙依法提起诉讼,但董某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有董丙和董丁,三原告未依法将其他法定继承人追加为原告,也未提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放弃继承声明,故三原告单独提起诉讼会存在影响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待第一顺序继承人明确后重新提起诉讼为宜,因此裁定驳回原告黄某、董甲、董乙的起诉。
【法院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配偶、子女、父母均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债权人死亡后,债权并不会消失,其继承人继承债权后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继承。法定继承过程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前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遗产的处分需经全体继承人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即便债权人死亡,其继承人仍可以继续主张债权,同理,债务人不要奢望“人死债消”,积极履行义务才是正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