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浚县法院妥善化解一起监护人责任纠纷案件,有效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侯某经营了一家手机维修店。某天夜晚,小张伙同小李、小王将维修店卷闸门、玻璃门损坏进入室内进行盗窃,偷走价值近20000元的手机及现金若干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查明小张、小李、小王在案发时均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侯某起诉至浚县法院,要求三人及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审理判决,小张、小李、小王三人监护人赔偿原告共计20570元。判决生效后,该三人的监护人均未履行义务,原告侯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分别向小张、小李、小王三人的监护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查询了其银行账户,经网络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多次电话沟通催促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并耐心对其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孩子犯错不可怕,应学会承担责任,为人父母更应作好榜样,但三人的监护人仍不履行,执行干警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迫于执行压力,三人的监护人将赔偿款打到了原告卡上,该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为人父母应当以身作则,犯了错误要积极改正,教育孩子养成良好的思想和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