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挨打都不敢还手了,还手了就是互殴”,“正当防卫是沉睡条款,都没怎么用过”,你听过身边有人发类似的牢骚吗?那么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别是什么呢?
案情回顾:陈某与刘某系同事。2022年11月,刘某称陈某在别人面前说自己坏话,双方发生口角,一怒之下刘某打了陈某两巴掌,陈某不甘示弱出手还击,二人不同程度受伤。陈某当日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浅表损伤、呼吸性碱中毒等,花费医疗费5568元。2023年1月,公安机关对陈某、刘某以殴打他人分别罚款300元、500元。因刘某不予赔偿,陈某起诉至浚县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175元。刘某辩称双方是互殴,自己受伤也去本村诊所治疗了,陈某诉请费用过高,自己只是推了他一下,不可能造成脑震荡。陈某则称刘某打人在先,自己还手是正当防卫,不是互殴。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殴打陈某致伤,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受到损害时未能通过合法的方式予以解决,而是与刘某互相殴打,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适当减轻刘某的责任。综合本案案情,以陈某、刘某分别承担40%、60%的责任为宜,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471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院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规定要求:1、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侵害人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陈某受到伤害后的还手行为符合上述第1、第4项要求,但刘某认为陈某在别人面前说自己坏话而打了陈某两巴掌,侵害行为或已结束,陈某还手不尽然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条件。陈某因受伤而愤然还手,有一定的报复意识,与“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不相符。正当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为限,陈某不仅制止了刘某的侵害,且进一步对刘某造成了损伤,也不符合“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要求,故陈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因琐事发生争执,什么情况属于正当防卫呢?判断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如: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法官提醒: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实践中较难区分。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执,一定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避免用言语或行为激化矛盾进而发生冲突。受到伤害时,来不及寻求其他帮助的可采取一定措施保护自己,但应尽量避免冲突,不能简单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否则一旦与他人互相殴打造成受伤,依照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 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