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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法】投了保≠不担责

  发布时间:2024-01-05 17:45:19


    为车投保本意分担风险,但投保人因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投保人依法追偿。

    【基本案情】:魏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21年4月,魏某无证驾驶小轿车在上海市某路段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王某发生碰撞,致使王某受伤、车辆损坏。上海市交警部门认定魏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魏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无证驾驶行为,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王某医疗费、营养费(含二期)、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8777.6元。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现某保险公司将魏某诉至浚县法院,要求其偿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

    【法院判决】: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使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并非是让存在违法行为的事故责任人免于承担责任。本案中,魏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某保险公司依照生效判决在承保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8777.6元后,依法取得向魏某追偿的权利,故原告诉请魏某偿还垫付赔偿款58777.6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说法】:“有保险”≠“不担责”,如存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三种情况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可向侵权人追偿。 在此提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成为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作为道路交通的每一位参与者,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

    【法官提醒】:

    无证驾驶常见的几种情形:

    (一)没有驾驶证的,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二)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被暂扣的;

    (三)已超过有效期的

    (四)无证车或车证不符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王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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