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朋友对你说,“来我的企业入股吧,按期给你固定分红,不会让你赔钱的。”你会同意吗?这种“入股”属于什么法律关系呢?
案情回顾:郭某开办了家具配件公司,2014年邀请刘某入股并承诺给付其分红,当年10月刘某与郭某经营的家具配件公司签订入股协议,刘某入股25000元,约定期限为1年。公司承诺无论亏盈,均给付刘某日万分之五的分红。到期后家具配件公司未返还股金、支付分红,刘某诉至浚县法院,要求被告立即退还股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
郭某代表家具配件公司参加诉讼,称该股金已还清。2015年,刘某与二案外人签订合同,三人出资为家具配件公司购买机器,刘某除了诉称的25000元又出资125000元,现刘某另案起诉机器款,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中约定双方此前出具的与涉案合同有关的任何手续均已作废。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另案起诉的购买机器案件卷宗中并未提到25000元入股款,和解协议中“涉案合同”仅指购买机械设备合同,与本案入股协议无关,故对于家具配件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入股协议的性质。刘某作为出资人不享有参与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入股协议约定不论盈亏刘某均享有固定回报和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不符合投资关系“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原则,且家具配件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股东仅郭某一人,持股比例100%,刘某并不享有公司股权,故刘某与家具配件公司虽签订“入股协议”,但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刘某请求家具配件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不超过双方的约定,故法院依法判决家具配件公司向刘某支付借款2500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投资与借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因法律对借贷的利率上限有限制,当事人出于规避利息上限等原因而签订投资协议,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区分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投资者是否参与经营管理;2、是否约定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或回报,但不承担经营风险;3、是否履行法定出资程序并进行工商登记等。
法官提醒:合同名义上的法律关系与实际不一致的,当事人主张权利时应选择实际的法律关系,否则存在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如果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应按民间借贷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