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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法】婚约财产引纠纷,持续调解暖人心

  发布时间:2024-03-04 14:42:27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本意是双方心意相合时的“契约”,蕴含着两个家庭对于婚姻缔结的美好愿景,但当无法缔结婚姻,彩礼问题应当如何解决呢?近日,浚县法院屯子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原告耿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底,双方按照习俗举行订婚仪式,耿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张某的母亲给付了彩礼,并为张某购买了足金戒指以及苹果手机,后因婚房装修问题发生矛盾,双方终止往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未果,诉至浚县法院。

    法院调解:案件受理后,屯子法庭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积怨已深调解未果,后依法作出判决。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加大判后释法答疑力度,再次与双方联系沟通,从双方交往的细节、双方性格及以往案件判决结果多重角度进行调解,最大程度地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放下成见,被告当庭返还彩礼款、足金戒指及手机。

    法官说法:彩礼本意为缔结婚姻,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婚姻目的不能实现或婚姻关系解除,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法官在此提醒,要树立正确的婚嫁观念,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责任编辑:王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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