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与第三人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但为什么法院仍判决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且看本期普法案例。
案情回顾:2020年3月,被告张某为在原告某运输公司处分期付款购买车辆,向银行办理了贷款。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因被告张某未按约足额还款,银行以扣划原告保证金的方式,将被告逾期还款本息共计152090.08元结清。后原告向被告多次追偿代付款无果,诉至浚县法院善堂法庭。
被告张某辩称:自己贷款是为了买车,原告担保事实属实。但已将车卖给了案外人李某并与李某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后车的债务由李某承担。协议签订之前的贷款已经还了,原告起诉的代偿款是协议签订后的债务,应由李某偿还。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向银行办理贷款后,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贷款,原告某运输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代张某偿还贷款后,可依法向被告张某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被告张某虽与案外人李某约定由李某偿还自协议签订后的债务,但没有证据证明该约定取得了债权人的同意,故债务转移的行为无效,对债权人不产生拘束力。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某运输公司代偿款本息共计152090.08元。经释法明理,被告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均需满足《民法典》所规定的条件才可对债务人或债权人产生拘束力,且两者条件不一。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除外)。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则需取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否则债务转移行为无效,债务人仍需对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