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优化营商环境】浚县法院携手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市场主体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机制

  发布时间:2024-04-19 07:46:23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涉企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近日,浚县人民法院、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普及优化市场主体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市场主体在浚县办理设立、住所(地址)变更、歇业备案等登记注册时,其登记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歇业备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市场主体申报、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引导其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承诺对其填报内容真实性及送达地址可及时有效接收法律文书负责。

    市场主体参加诉讼时可以通过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确认涉诉案件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进行送达。市场主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其送达地址。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浚县人民法院、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送达法律文书未被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市场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有效送达日期为准。

    市场主体对其登记的住所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承担法律责任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相关程序提出申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经审查,市场主体因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送达的,依法不予支持。

    意见强调,浚县人民法院与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对接机制,面向市场主体大力推广宣传本意见,确定专门部门负责相关数据共享和交换,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浚县人民法院及时推送企业填报或变更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数据。

    推进市场主体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机制,将有效提升涉企案件送达效率,降低时间成本,同时有力促进企业诚信管理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浚县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王馨浩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870726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