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法院说法】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他人,贷款利息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06-17 08:17:10


    基本案情:被告胡某向原告赵某借钱,赵某自身也不宽裕,但碍于朋友情面,按照胡某的主意在手机上从某金融机构贷款12000元,并转借给胡某。胡某陆续向赵某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一直未偿还。赵某自行偿还了贷款本金及利息后,向胡某多次催要,胡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赵某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归还本金及垫付的利息。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出借给胡某的款项并非自有资金,而是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胡某与赵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

    关于贷款本金,《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胡某因该合同取得的12000元应当返还赵某。关于贷款利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赵某不仅偿还了本金,还向金融机构支付了利息,案涉款项系胡某主动要求赵某贷款并转贷自己,故胡某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赵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出借能力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进行转贷,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故法院判决被告胡某承担贷款利息的80%,原告赵某自行承担20%。

    典型意义: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全部或部分向外出借,应认定为转贷,且不以当事人是否牟利为条件。转贷行为本身属于逃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违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要求,应给予否定性评价。转贷合同无效后,合同约定的利率条款当然无效,转贷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转贷人要求借款人承担损失即贷款利息的,应从借款人是否怂恿或明知套取贷款以及出借人是否善意、是否从中牟利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并由此确定贷款利息的承担情况。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的行为,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且碍于情面或者妄图从中牟利,最终将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王馨浩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871339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