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浚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浚县某合作社与宋某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令宋某给付原告浚县某合作社各项费用合计396507元。判决生效后,宋某拒不履行,浚县某合作社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宋某长期躲避执行,拒不配合执行工作。执行干警经过长期细致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宋某有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的嫌疑,可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得到被执行人线索后,执行干警立即前往其居住地,拟将其拘传至执行局,但宋某未在家中,执行干警向其家属讲明情况,督促宋某主动到执行局履行义务。
当天下午,宋某及其家属来到执行局,情绪激动地表示自己根本不欠申请执行人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干警结合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耐心对其进行释法明理,并告知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到刑事处罚。最终,在拘留、移送拒执等强制措施的压力下,宋某当场履行35000元,保证一周内再履行15000元,并由案外人王某提供执行担保,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顺利执结。
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在挑战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法院提醒被执行人,要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供稿:任皓玥 | 编辑:王馨浩
初审:谷梦龙 | 复核:张玉伟 宋学军 | 终审:刘国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