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说法】从“醉驾者”到“举报人”:一场自导自演的“立功”大戏 作者:刘阳 发布时间:2025-04-11 08:24:24
“警察同志,我要举报!有人酒驾!”。深夜,男子张三“正义凛然”地拨打110,举报他人醉酒驾驶。然而,随着法槌落下,这场精心设计的“立功”大戏终于真相大白——原来这位“正义举报人”才是整起案件的幕后黑手!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0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张三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马路行驶途中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张三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40mg/100mL。
2024年6月2日晚至3日凌晨,被告人张三与其朋友李四商议,由李四约人出来吃饭、喝酒,待确定他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时,李四通知张三,由张三拨打报警电话,以帮助张三实现立功的目的。后李四联系王五约其到饭店吃饭、饮酒,李四确定王五欲酒后驾驶其提供的三轮摩托车离开时,通知张三报警,张三收到李四的消息后立即报警。王五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李四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五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22mg/100mL。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汽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三伙同他人,明知驾驶员醉酒仍将其控制的机动车提供给他人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三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本想“立功”减刑,结果“搬石砸脚”!被告人张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又设计他人醉酒驾车为自己制造假立功,最终前罪后罪一起处罚,张三的做法害人害己。
司法鼓励真诚悔过、合法举报,但绝不姑息为谋取个人利益而恶意设计他人犯罪的行为。再次提醒大家,假立功必然有破绽,难逃法眼,一经发现,不仅无法减轻处罚,反而罪加一等,切勿铤而走险。法律不是儿戏,司法公正不容亵渎,任何企图钻法律空子的行为,终将受到严惩。此外,大家一定要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刘阳| 编辑:王馨浩
初审:谷梦龙 | 复核:张玉伟 赵慧 | 终审:付晨熙
责任编辑:王馨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