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法院判了! 作者:来贺 发布时间:2025-04-25 15:41:10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配偶该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李甲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乙与张某长期存在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交往期间,张某不时向被告李乙转款。原告李甲发现后,愤怒至极,一纸诉状将被告李乙诉至浚县法院。经查:2020年7月至2023年4月期间,张某向被告李乙转款合计225154元,李乙向张某转款合计67505.25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向被告李乙转款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被告李乙是否应返还赠与款项和返还的具体金额问题。关于赠与行为的效力问题。张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李乙,损害了配偶李甲的财产权益,且其赠与行为本身系基于形成和维系其与被告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无效。关于被告李乙应否返还赠与款项和返还的具体金额的问题。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至于返还的金额,经折抵2020年7月至2023年4月期间张某与被告李乙的互相转款,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乙返还原告李甲157648.75元。
法官说法:夫妻一方为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对第三者赠与财产的行为,不仅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配偶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因赠与行为而获得的财产。该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诠释,婚姻家庭的稳定是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尊重、关爱,这是道德要求亦是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供稿:来贺 | 编辑:王馨浩
初审:马宁雪 | 复核:张玉伟 胡冬松 | 终审:付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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