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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法】拒不赡养老人 难过“法律关”!

  发布时间:2025-04-25 15:42:16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但赡养义务并非仅仅支付赡养费,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也至关重要。
    案情简介
    姬父系某煤矿退休工人,每月退休金三千余元。姬父与刘母生育姬老大(男)、姬老二(男)、姬老三(女)三个子女,现子女均已成年。近年来二老年老多病,虽有部分经济来源,但药费支出较大,同时无人照料,赡养问题逐渐显现。姬父曾与姬老大、姬老二曾签订“协议书”,约定兄弟二人轮流赡养,但姬老二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赡养义务,姬父、刘母暂居住在被告姬老大家。后二老以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三被告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姬父、刘母均年迈多病,且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姬老大、姬老二、姬老三作为二原告子女,依法应对二原告履行赡养义务。现原告要求姬老二、姬老大、姬老三轮流赡养姬父、刘母,照顾二原告生活起居,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百善孝为先,子女不仅要有孝心,更要有孝行。多子女家庭中兄弟姐妹之间更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扶持,在照顾父母方面多沟通、多协商,共同承担赡养责任,各尽所能、各尽所孝,共同为父母安养晚年承担应有的责任,付出应有的孝心。即使子女没有经济能力,也不能免除精神赡养的义务,同样应当常常关心和陪伴老人。父母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可以相应减少子女对父母的物质赡养,但是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和情感上的陪伴不可或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供稿:朱世玉 | 编辑:王馨浩

初审:马宁雪 | 复核:张玉伟 李标 | 终审:刘国禹

责任编辑:王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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