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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法】男方能否要求女方父母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25-04-25 15:49:54


    在中华传统习俗中,子女的终身大事通常由父母参与操办,在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与接收方有时并非仅限于婚约当事人。当新人的感情出现裂痕后,男方能否起诉女方父母要求其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2023年,邢某与何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邢某先后给付何某、张某(何某母亲)五金、手机、彩礼款等合计290000余元(含张某收取10000元嫁妆礼)。2023年9月,二人按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直至2024年5月,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多次就彩礼款、五金、手机等返还金额及返还对象协商未果,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何甲(何某父亲)、张某退还彩礼款、五金等。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邢某为缔结婚约向被告何某、张某给付彩礼款、购买手机、五金等均属于彩礼,鉴于邢某、何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按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经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决被告何某向原告邢某返还彩礼款210000元、被告张某向原告邢某返还彩礼款10000元。
    法官说法: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彩礼的给付方与接收方并不仅限于婚约当事人,还有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及亲属。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订立婚约的男方可以将女方及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受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本案中,被告张某接收了原告邢某的10000元嫁妆礼,系婚约财产的直接接收人,因此,可以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供稿:王泊翔 | 编辑:王馨浩

初审:马宁雪 | 复核:张玉伟 董胜利 | 终审:刘国禹

责任编辑:王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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