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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法】工地打零工受伤,老板是否该赔偿?

  发布时间:2025-06-10 08:32:22


    在工地打零工补贴家用十分常见,但在工作过程中,务工者因操作不慎致使自己受伤,能否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杨某受被告齐某雇佣在某工地打零工。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不慎受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司法鉴定:杨某左眼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金额争执不下诉至浚县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形成劳务关系,齐某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杨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自己的损害结果亦具有过错。杨某、齐某长期合作,关系一直较好。杨某初次住院的医药费、来往的交通费均由齐某垫付,该案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决定采用“背靠背”的方式,线上线下相结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向双方进行释法明理。经过承办法官的努力,齐某表示愿意承担赔偿义务,杨某亦表示愿意结合伤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降低赔偿金额,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齐某当庭将8万元赔偿款一次性给付杨某,双方矛盾得以彻底化解。
    法院说法:杨某为齐某提供劳务,齐某向杨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据此形成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中,杨某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且存在操作不当行为,对自身受伤存在过错;齐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尽到对于施工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对杨某的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工地务工者一定要安全操作,注意自身安全。工地管理者也要注意施工场所安全管理,加强对工人的培训,避免发生意外。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供稿:王泊翔 | 编辑:王馨浩

初审:谷梦龙 | 复核:张玉伟 董胜利 | 终审:刘国禹


责任编辑:王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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