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说法】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作者:李雪丽 发布时间:2025-07-18 08:27:02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5日,张三醉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与骑三轮电动车的李四相撞,导致李四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四无责任。张三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李四与张三、某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浚县法院。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垫付原告李四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损失9000余元。保险公司履行完判决确定的垫付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张三追偿。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说法: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因此,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最终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张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再次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要失了人身自由,又空了钱包。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李雪丽 | 编辑:王鑫源
初审:谷梦龙 | 复核:张玉伟 李丹 | 终审:张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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