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至2024年,张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多次向王某借款。王某出于对朋友的信任陆续向张某出借248000元,张某向王某出具借条,双方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首期还款期限到期后,王某多次向张某催要,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王某诉至浚县法院,要求张某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提供的借条和还款协议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张某出借款项的事实,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某依约向张某出借借款,双方约定分期还款,首笔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要,张某拒不偿还,且在本院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应诉或作出答辩,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故法院判决张某一次性偿还王某全部借款本金248000元,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说法: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民间谚语也说道:“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也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可见诚实守信不仅是道德的约束,也是法律的明确要求。本案中,张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怠于应诉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好友王某之间的友谊,也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供稿:杨帅震 | 编辑:张玉伟
初审:谷梦龙 | 复核:张玉伟 李标 | 终审:刘国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