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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法】被告不认欠条为真 到底该谁申请鉴定?

  发布时间:2025-09-02 10:18:22


    如果欠钱的一方不承认欠条是真的,到底该谁来申请鉴定呢?这可不是拍脑袋就能定的事儿,得看具体情况。
    基本案情:2022年8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合伙经营饭店。后因饭店经营状况不佳,刘某某退出合伙,并书写了“欠条”一张,载明李某欠刘某某12000元,有刘某某本人签字捺印。庭审中,刘某某表示李某的名字由其书写,李某本人亲自捺印,且有向李某催要欠款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表示不认可欠条的真实性,提出应由刘某某承担证明责任,主动申请笔迹及指纹鉴定,若刘某某不进行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本案中,李某自认其与刘某某只有涉案合伙纠纷,没有其他经济往来。刘某某提交的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刘某某向李某催要欠款的事实,李某在微信聊天中亦未对刘某某的催要提出异议,证明李某对欠款事实的认可,与欠条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故刘某某已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能够证明欠条的真实性。李某否认欠条捺印的真实性且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鉴定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院判决李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刘某某欠款12000元。
    法院说法:如果债权人仅凭欠条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债务人有合理理由质疑签字捺印的真实性的,此时债权人作为主张欠款事实存在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需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债务人应提供笔迹作为比对样本。但是如果债权人提交的欠条有其他证据佐证,具有相当可信度,债务人对欠条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债务人申请鉴定以证明其抗辩主张,即证明欠条不真实。本案中,刘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能证明其向李某催要欠款的事实,且李某在庭审中自认其与刘某某仅存在合伙合同纠纷,能够与欠条的内容相互印证,李某仍然不认可欠条的真实性,应由李某申请鉴定,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供稿:王建林 | 编辑:王鑫源
    初审:谷梦龙 | 复核:张玉伟 孙风龙| 终审:刘国禹

责任编辑:王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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