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王某系盲人,现年85岁高龄,配偶已去世,加之自身双目失明,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王某的三个儿子均已成家,就王某的赡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诉至浚县法院,请求判令三个儿子每人每年各支付赡养费5546元,均担今后的医疗费用,并提供住处轮流对自己进行照顾。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义务范围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居住保证等。本案中,王某年老体弱,日常自理能力方面受限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综合考虑王某的身体现状及本人意愿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三个儿子每人每年支付王某赡养费5546元;王某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疗费票据在医保报销后由三个儿子均担;三个儿子在各自轮换周期内为王某提供住房,保障其必要的生活居住条件并对其进行照护,具体轮换周期为四个月。
法院说法: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责任,更不能因家庭矛盾、意见分歧而忽视父母的晚年需求。法官提醒每一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不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不可触碰的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供稿:张 媛 | 编辑:王鑫源
初审:谷梦龙 | 复核:王秀军 张玉伟| 终审:刘国禹